13.某甲未經許可,於民國104年間聘僱印尼籍外國人某乙於其所經營之某餐廳從事端菜等工作,為原處分機關查獲,原處分機關審認某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,並審酌其第1次違規、不諳法令等情,以106年12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000號裁處書,處某甲法定最低額新臺幣15萬元之三分之一即5萬元罰鍰。試問原處分機關處分減輕罰鍰依據為何,不諳法令是否構成減輕事由,試就行政罰法相關條文分析之。參考法條: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:「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: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」第63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……第五十七條第一款……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……。」(107年)